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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审中心:关于已上市中药规格变更研究相关问题的建议

2014-12-05     来源:国家药品审评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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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规格是中药说明书、质量标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,可为医生及患者的临床用药以及药品的质最控制提供必要信息。《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(一)》指出:“规格是指单位制剂中或单一包装容器中药物的重量、体积或浓度等”、“涉及辅料变更的应参照辅料变更的相关要求进行”。2010年版《中国药典》(一部)凡例规定:“制剂的规格,系指每一支、片或其他每一个单位制剂中含有上药的重量(或效价)或含量( %)或装量……对于列有处方或标有浓度的制剂,也可以同时规定装最规格”。从以上论述可知,药品规格主要崩以表达单位制剂中药物量的信息,生产单位制剂中药物成分的含量、浓度或装量等,而与药品所含辅料关系不大,不宜以药品所含辅料作为标注。

      对于中药有效成分及有效部位制剂而言,规格项可用单位制剂中有效成分或有效部位的标示量表示,如每片含黄藤素lOOmg。处方组成主要为饮片的中药复方制剂的规格项,可以在标明单位制剂所含药物的量(如饮片量等)的同时,标明单位制剂的重量或装量,如:片剂:每片重0.3g(相当于饮片8g);合剂:“每瓶装200ml(每ml相当于饮片1g)”:橡胶膏,每张125px×200px(相当于饮片10g)。具体品种的规格项需根据临床用法及剂型特点进行调整。

      1、增加规格的基本原则

      中药制剂的规格成满足临床用药需要。申请增加规格的品种,应充分说叫其合理性和必要性。新增规格具有合理性的,一般应在批准的同时以变更的方式取消原规格。新增规格合理性不充分的,不予批准。但是,如中药的【用法用最】中同时包含成人、儿童,或者使用时需要不同给药剂量的(如不同适应症的用最不同等),或者临床用量为一范围的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同时批准多个相应规格,以满足临床用药的需要。仅标明“儿童酌减”不宜随便增加规格。

      2、关于增加包衣规格

      目前,中药片剂质量标准及说明书【规格】项按包衣状态的不同分成多种规格:薄膜衣片、糖衣片、素片等;另外,一部分丸剂、颗粒剂、滴丸剂等也有包衣与否的不同。不少申请者将糖衣片、素片变更为薄膜衣片按增加规格申请。也有申请者就其他剂型提出增加包衣规格的申请。但是,包衣与否与单位制剂中的药物含量无关,按不同包衣状态确定规格的合理性不充分。此外,从临床用药需求、生产管理、质量检验、流通贮运等角度看,同意药品同时保留多种包衣状态的必要性也不大。《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(一)》己将此类变更列入“变更药品处力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制”。

      为加强规范化管理,落实上述指导原则的要求,已上市中药片剂等增加薄膜衣,以及颗粒剂、滴丸剂等增加包衣的,应按变更辅料申请,并按《己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(一)》中“变更药品处方中己自药用要求的辅判”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研究。

      3、关于无糖规格

      在中药颗粒剂发展的初期,由于受到中药浸出物的物料特性、以及辅料种类、设备、包装等的限制,使用大量的蔗糖作为主要辅料。随着制药技术及条件的发展,以及限制蔗糖摄入人群需要的增加,低糖、无糖颗粒成为颗粒剂的发展趋势。目前,中药颗粒剂按辅料不同分成若干规格:普通颗粒剂、颗粒剂(无蔗糖)、颗粒剂(含乳糖)等。标示含蔗糖与否主要是从方便糖尿病患者用药的角度考虑的,与单位制剂中的药物含量无关,不应作为规格项的内容。制剂中不添加蔗糖作为辅料,并不意味着制剂中无蔗糖,中成药大多用植物性药材提取制备而来,其所含成分中也可能含有蔗糖,标示无蔗糖并不准确。

      标示含乳糖也是为乳糖不利受者用药提供的警示信息,避免出现不良反应。颗粒剂中所用辅料的种类可以在说明书的【处方】项下明确,必要时可以在【注意事项】中列出患者在使用时需注意的内容,不能作为区分规格的依据。己上市中药颗粒剂增加无糖颗粒,以及口服液、合剂等增加无糖规格的,应按变更辅料申请,并按《己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(一)》中“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”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研究。

      4、中药蜜丸、水蜜丸增加水丸规格的要求

      由蜜丸或水蜜丸增加水丸规格的,按2类变更处理。

      由蜜丸增加水蜜丸规格,如蜜丸【功能主治】中包含“脘腹虚痛,肺燥干咳,肠燥便秘”或者处方中含乌头类药物的,应按2类变更处 理;如蜜丸的功能主治与蜂蜜的功能主治无关的,按1类变更处理。

      5、其他相关内容

      中药制剂原规格【用法用量】中规定有用最范围(如一次1-2支)的,可以增加用量范围两头大小2种规格。

      中药颗粒剂、糖浆剂、煎膏剂常以蔗糖、葡萄糖、饴糖、蜂蜜等为辅判,且含量较高,应在说明书的【处方】项下注明辅料的种类。

      中西复方制剂增加规格的,除处方中化学药为维生素、氨基酸、微量元素等特殊情况外,应当提供中药、天然药物对化学药品生物利用度影响的研究资料,提供现规格与原规格化学药品的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资料。

      综上,中药制剂的规格项应标示单位制剂中药物最的信息,不宜以药品所含辅料的种类作为区分规格的依据。中药规格变更申请应参照上述原则,并按《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(一)》进行相应研究。建议申请者关注